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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厂房给水排水及工业管道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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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厂房给水排水及工业管道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

7.1.2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洁净室造成污染。

7.1.3 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7.2 给水

7.2.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应分别设置。管道的设计应留有余量,以适应工艺变动。

7.2.2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附加水量应为使用水量的 30%~100%。

2 干管流速应为 1.5m/s~3m/s.

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其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

4 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

5 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密封,不得有渗气现象。

7.2.3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管道的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可选择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

2 工艺设备用循环冷却给水和回水管可采用热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等。

3 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7.2.4 循环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

7.2.5 洁净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7.3 排水

7.3.1 排水系统应符合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要求。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7.3.2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设有完善的透气装置。

7.3.3 洁净室内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6 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地漏。

2 6级洁净室内不宜设地漏,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专用地漏。

3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 7级的洁净室内不宜设排水沟。

4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 7 级的洁净室内不应穿过排水立管,其他洁净室内穿过排水立管时不应设检查口。

7.3.4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管道、管架及其附件。

7.3.5 洁净厂房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4.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7.4.2 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7.4.3 洁净室的生产层及可通行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只,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 5L/s 计算。

7.4.4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7.4.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 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8 工业管道

8.1 一般规定

8.1.1 洁净室(区)工业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内工业管道不应穿越无关的房间。

2 干管应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3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应明敷。

4 当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

内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浓度检测报警、通风措施。

8.1.2 洁净室(区)工业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的有关规定。

8.1.3 工业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输送介质的物化性质,合理确定管内物料流速和管径。

2 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管道系统应尽量短。

3 应避免出现不易吹除的盲管、死角和不易清扫的部位。

4 管道系统应设必需的吹除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8.1.4 工业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墙壁或楼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8.1.5 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均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屋脊1m,并应有防雨、防杂物侵入的措施。

8.1.6 气体净化装置的选择和配置应符合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宜设在邻近用气点处。

8.1.7 气体过滤器的选择和配置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气体洁净度的要求。高纯气体终端过滤器应设在靠近用气点处。

8.1.8 洁净厂房内、生产类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毗连布置时,应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并应与相邻房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 的隔墙分隔。

2 应有良好的通风。

3 泄压设施和电气防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管道材料和阀门

8.2.1 工业管道材料和阀门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物化性质和使用工况选用,并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使用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2.2 高纯气体管道和阀门的选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 99.999%,露点低于-76°℃时,应采用内壁电抛光的低碳不锈钢管或内壁光亮抛光的不锈钢管。阀门宜采用隔膜阀或波纹管阀。

2 当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 99.99%,露点低于-60°℃时,应采用内壁光亮抛光的不锈钢管。除可燃气体管道宜采用波纹管阀外,其他气体管道宜采用球阀。

8.2.3 当干燥压缩空气露点低于-70°℃时,应采用内壁光亮抛光的不锈钢管;当露点低于-40°时,宜采用不锈钢管或热镀锌无缝钢管。阀门宜采用波纹管阀或球阀。

8.2.4 阀门材质宜与相连接的管道材质相适应。

8.3 管 道 连 接

8.3.1 工业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热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

2 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以对接焊或承接焊连接;高纯气体管道宜采用内壁无斑痕的对接焊。

8.3.2 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符合设备的连接要求。当采用软件连接时宜采用金属软管。

8.3.3 管道与管道、管道与阀门连接的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纹或法兰连接处的密封材料应根据输送物料性质、设计工况选择,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等。

2 高纯气体管道与阀门连接的密封材料应按生产工艺和气体特性的要求确定,宜采用金属垫或双卡套。

8.3.4 洁净室(区)内的工业管道应根据管子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湿度确定保温形式和构造。冷管道保温后的外表面温度不应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保温层外表面应采用不产生尘粒、微生物的材料,并应平整、光洁,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

8.4 安全技术

8.4.1 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

1 生产类别为甲类的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

2 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的易积聚处。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8.4.2 可燃气体管道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宜设置阻火器。

2 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并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3 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8.4.3 氧气管道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应经严格脱脂处理。

2 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8.4.4 工业管道应按不同介质设明显的标识。

8.4.5 各种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 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应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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