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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厂房电气配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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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厂房电气配电方面

9 电气

9.1 配电

9.1.1 洁净厂房低压配电设计应采用 220/380V。 带电导体系统的形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三相三线制、三相四线制。系统接地的形式宜采用 TN-S 或 TN-C-S 系统。

9.1.2 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应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工作电源宜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净化空调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应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9.1.3 洁净厂房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执行。

9.1.4 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并宜设在洁净区外便于管理的地方

9.1.5 洁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暗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9.1.6 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9.2 照明

9.2.1 洁净室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若工艺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

9.2.2 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灯具应为吸顶明装。当灯具嵌入顶棚暗装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洁净室应采用洁净室专用灯具。

 

9.2.3 无采光窗的洁净室(区)的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标ST168 HOLM

准值宜为200 1x~500 lx,辅助用房、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气闸室、走廊等宜为 150 1x~300 lx。

9.2.4 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7.

 9.2.5 洁净厂房内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

2: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3: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

9.2.6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9. 2.7 洁净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3 通信

9.3.1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洁净厂房内生产区与其他工段的联系宜设生产对讲电话。

9.3.2 洁净厂房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宜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9.3.3 洁净厂房的生产层、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9.3.4 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并不应设在洁净区内。消防值班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9.3.5 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应可靠。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洁净区内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并应进行下列消防联动控制:

1 应启动室内消防水泵,接收其反馈信号。除目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2 应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阀,停止相应的空调循环足机、排风机及新风机,并应接收其反馈信号。

3 应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应控制备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燃亮。

5 在消防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应手动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6 应启动火灾应急扩音机,进行人工或自动播音。

7 应控制电梯降至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3.6 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及入口室或分配室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9.4 自动控制

9.4.1 洁净厂房宜设置净化空调系统等的自动监控装置。

9.4.2 洁净室净化空调系统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的风机。

9.4.3 净化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超温断电保护装置。当采用电加湿器时,应设置无水保护装置。

9.5 静电防护及接地

9.5.1 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9.5.2 洁净室(区)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 地面的面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0×10³Ω/□~1.0×10"Ω/□或体积电阻率为 1.0×10′Ω cm~1.0×10"Ω · cm

3 地面应设有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 1.0×10³Ω~1.0×10'Ω

9.5.3 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5.4 洁净室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设备、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5.5 防静电接地系统应分别按不同要求设置接地连接端子。在一个房间内应设置等电位的接地网格或闭合的接地铜排环。在防静电接地系统各个连接部位之间电阻值应小于 0.1Ω

9.5.6 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均应遵循等电位联结的原则,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能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工作接地的接地干线应单独绝缘敷设,并应使用绝缘屏蔽电缆。

9.5.7 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 20m 以上的间距。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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